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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85发表时间:2021-03-26

关于对《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分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2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请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1.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3日

附件1

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环保信用评价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市场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手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牢把握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总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

(一建立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环境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严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省级标准,在本辖区内施行。标准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征求地方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标准出台后,应通过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动态完善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已经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地方,应当做好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衔接。

(二明确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对以下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一是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重点排污单位、重点辐射工作单位等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二是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废弃物海洋倾倒的企事业单位等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事业单位;三是生态环境监测、检测和检验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碳排放核查和交易单位,防治污染设施维护和运营单位等从事环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四是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事业单位;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企事业单位。

(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依据。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环保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生态环境监管过程中掌握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信息,各级司法部门掌握的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应参考相关部门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掌握的公共信用信息,并充分运用生态环境保护大数据等相关信息。据以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信息,应以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决定文书以及其他权威、准确的文件或记录为依据。

(四划分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环保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设置初始分值,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环保信用信息记载的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义务或责任的情况进行计分,根据得分情况和定级标准确定信用评价等级。对被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或者停产整治措施,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以及屡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等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应当从严从重扣分。

(五明确环保信用信息使用期限。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自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生效之日起即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企事业单位履行完相应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明确的义务并完成信用修复后,相关信息在环保信用评价中不再使用。

三、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

(六组织实施环保信用评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政府认定”的联动评价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委托具有较强公信力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环保信用评价,评价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评价费用由委托部门承担,不得以环保信用评价名义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七)完善评价结果公示和异议申诉机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作出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事业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向负责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对评价结果予以调整。企事业单位可依法对评价结果申请行政复议。

(八)动态调整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果。原则上环保信用评价结果每年动态调整不少于一次,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实时评价、实时更新机制。

(九)广泛公开环保信用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环保信用信息公开机制,依托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及时公布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分数及其主要评价依据。环保信用信息公开不得侵犯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开展环保信用修复。对纳入环保信用评价的违法失信信息,企事业单位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按照“谁评价、谁修复”原则,由作出评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核实,在确认企事业单位已履行司法裁判、行政处罚或行政命令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生态环境不良影响且未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经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信息不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并按标准调整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计分及相应等级。

(十一)建立环保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通过环保信用信息平台或依托生态环境领域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的有效对接,确保各有关部门准确获取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当及时归集各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事业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定期推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并及时反馈失信惩戒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生态环境违法处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受理等系统与环保信用信息平台的衔接,推动各级环保信用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获取企事业单位公开数据。

四、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十二)依法依规开展激励惩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激励惩戒措施应当与环保信用评价等级、环保信用信息所记载的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相适应。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惩戒措施时,应当告知法律依据、事实依据等。

(十三)开展环保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企事业单位,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融资授信、财政资金、价格优惠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对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加强排污许可证、核与辐射安全相关许可证等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情况应及时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

(十四)推动相关领域应用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各有关部门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政府采购、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执行投资税收和价格等优惠政策、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科研管理、表彰奖励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在会员管理、宣传推介、融资授信、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等过程中,参考使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和环保信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宣传和推广环保诚信典型、诚信事迹。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披露其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五、加强环保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党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环保信用评价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统筹谋划,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在人员队伍、信息系统、财政资金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及时总结经验,将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十六)强化信息安全管理。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环保信用信息或利用环保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严厉打击借环保信用评价名义非法收集、买卖环保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保护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七)加大监管力度。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从业机构和人员信用记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利用环保信用评价谋取不当利益等行为,依法依规对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市场禁入。

(十八)做好宣传解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使企事业单位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报道,营造推进环保信用评价的良好社会氛围。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跟踪督促,推动环保信用评价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2

《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有关分工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

《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环保信用评价是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文件,全国近20个省区、市开展探索,累计对3万余家企业开展了环保信用评价,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但在实践中也存在环保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流程有待规范、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不够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顶层设计,推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高质量发展。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成立《指导意见》起草小组,就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专题研究,起草形成《指导意见》初稿。随后,起草小组赴浙江、甘肃等地开展调研工作,与基层环保部门座谈,走访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邀请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及生态环境专家座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导意见》。

二、重点内容

在现有实践基础上,《指导意见》对环保信用评价制度进行了完善和创新,主要包含五部分内容,共十八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按照依法依规、以评促建、深化应用、保护权益的原则,自2022年起对纳入生态环境监管且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有重要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进一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监管能力和水平,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部分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标准。明确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环境管理特点和工作需要,在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严于全国环保信用评价标准的省级标准,在本辖区内施行。环保信用评价应当基于环保信用信息开展,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环保信用状况从高到低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部分是规范环保信用评价流程。明确各省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对拟作出的环保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可在公示期内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动态管理机制,对纳入评价范围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并根据评价标准调整评价结果。

第四部分是强化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监督抽验等过程中,依法依规应用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信息。

第五部分是加强环保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党对环保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依法依规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相关信息。加强对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加大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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