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注销程序,细化人工费用拨付和工资支付过程,加强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等制度的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rss.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发送电子邮件至ldjcjdc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用账户和人工费用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及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造价低、施工体量小、作业工期短、使用工人少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设、注销
第五条(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有关约定)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以下事项:
(一)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
(三)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事项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第六条(专用账户的开设)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开设。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规范优化开设服务流程)开户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及时做好专用账户开设和管理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出具开立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开户金融机构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发放企业结算卡、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第八条(专款专用)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九条(专用账户的注销)工程完工、总包单位或者开户金融机构发生变更需要注销专用账户的,总包单位将本工程建设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通过短信通知、APP消息、维权信息告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30日后且无异议的,由总包单位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开户金融机构备案公示结果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开户金融机构依据公示结果和承诺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归总包单位所有。
第十条(不得申请注销的情况)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总包单位不得向开户金融机构申请注销专用账户:
(一)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
(二)农民工因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三)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加强对总包单位设立、注销专用账户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人工费用的拨付
第十二条(未拨付人工费用的报告和预警)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于约定拨付日期的次日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
建设单位已经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依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专用账户资金不足时的处置)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以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由建设单位核准后及时追加拨付人工费用。
第十四条(拨付数额或者比例需要修改时的处置) 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后,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的数额、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总包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并将相关修改情况通知开户金融机构。
第四章 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十五条(总包代发制度)工程建设领域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总包代发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
第十六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农民工实名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
未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第十七条(编制和审核工资支付表)施行总包代发制度的,分包单位以实名制管理信息为基础,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农民工考勤表、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并协助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第十八条(工资支付)总包单位应当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总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第十九条(工资卡)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开户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农民工工资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钱、赌博、诈骗和其他非法活动。
第二十条(支持跨行异地)开户金融机构支持使用农民工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者现有银行卡支付工资,不得拒绝其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他行银行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农民工重新办理工资卡。农民工使用他行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和他行银行卡的,鼓励执行优惠的跨行代发工资手续费率。
农民工本人需要办理新工资卡的,鼓励开户金融机构提供便利化服务,上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资料的存档备查) 总包单位应当将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的监督)建设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可通过协商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及监督。接受委托的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和月报内容,督促总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按时完成农民工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编制工作,督促总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五章 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
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辖区内省、市、县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同时,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国家、省、市、县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并实现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铁路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的对接。
第二十四条(监管信息的归集和预警)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方面信息,对违反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进行预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工资查询功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通工资支付通知、查询功能和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功能,方便农民工及时掌握本人工资支付情况,依法维护劳动报酬权益。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信息的上传)相关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专用账户设立和注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实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第二十七条(相关行政部门信息的共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的及时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
各地要统筹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与工程建设领域其他信息化平台的数据信息共享,避免企业重复采集、重复上传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取消书面备案)已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并实现工资支付动态监管的地区,专用账户设立、注销不再要求进行书面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 各地应当依据本办法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体系,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条(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对工程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报告。
第三十一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责任)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提供便利化服务,支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建设。
第三十二条(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禁止)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金融机构和农民工工资卡办卡银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制定实施细则)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