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作安排,现将《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stjgc@163.com
2.通信地址:郑州市郑开大道89号河南建设大厦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
附件1: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评价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pdf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的基础作用,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的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中的各方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持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公共平台),建立全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推送相关信息。
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管理工作,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向省公共平台及本地区公共信用平台推送相关信息。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省公共平台推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构成和采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由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行业协会表彰(扬)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信用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或信用承诺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不良信息。
第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分为轻微不良信用信息、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三种类型。
(一)轻微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发出的警告、单位信用主体1000元(含)以下罚款的、个人50元(含)以下罚款的;或发出的停工或局部停工通知书、通报或约谈通知等信息;
(二)严重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存在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
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个人资格的;
2、发生转包、出借资质或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法分包或受到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4、个人受到责令停止执业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
6、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执照行政处罚的;
7、经生效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8、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9、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0、经生效法院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11、工程建设活动中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行政处罚的;
12、企业(项目)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或标准化考评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整改的;
13、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减少扬尘污染,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14、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
15、出具虚假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信用信息数据的;
16、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或违法发包工程的;
17、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
(三)一般不良信用信息是指除上述(一)、(二)情形以外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基本信息通过共享省公共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采集;
优良信息由信用主体向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提供的信息及证明资料核实后确认采集;
不良行为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产生或获悉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市、县级相关部门产生的信息,由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产生该信息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其他认定机关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共享交换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日起7日内完成录入。
第八条 单位信用主体发生吸收合并、重组、分立的,应继承原单位信用主体的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统计、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民航、铁路、电力和通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归集共享。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条 信用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信用信息应当通过省公共平台对社会公开,并实现与同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接共享。
适用简易程序对自然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向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其中严重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有效期一般为1年至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至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的公开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二)第4、6等两款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开有效期为3年。
信息公开有效期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有效期自决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省公共平台将自动移除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有效期满但仍拒不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信用主体,认定部门可决定延长有效期,但有效期总计不得超过5年。
第四章 信用主体“黑名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二)第1、2、7、8、9等5款不良行为的信用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通过省公共平台向社会公布,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公开至行政处罚或行政文书规定的期限。
第五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信用主体,均参与我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等个人信用主体仅计分,不进行等级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工程业绩、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控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按照资质类型实行分类评价。其中施工类资质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两个类别分别进行评价,由信用主体自主选择一个类别参与评价。一个企业同时开展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多类业务的,由其自主选择参与一类或多类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共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五个等级。信用评价规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或报告可作为下列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监督工作的参考依据:
(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政策支持、市场监管等;
(二)表彰(扬)奖励;
(三)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或报告为依据,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监督工作中,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差异化分类指导和监管。
(一)依法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直接使用信用评价结果。评价结果权重应占10%以上。采用最低价评标的,信用评价结果权重应不低于30%。
(二)对优秀、良好级信用主体实行守信激励机制。在守信激励期间,信用主体出现不符合守信激励条件的情形,取消守信激励。在实施下列措施时,对二者可予以差别化使用。
1、降低行政检查频率;
2、在政策支持、财政支持、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工程担保与保险方面实行差别化费率。
(三)对合格级信用主体实行常规化管理。
(四)将较差级信用主体列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
(五)将差级信用主体评价结果通报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列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1、对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
2、对企业所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3、限制享受行业相关优惠政策;
4、限制参加行业相关评比表彰(扬);
5、将进豫企业评价结果通报至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将“黑名单”信用主体评价结果通报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列为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在建筑市场活动和评价中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存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主体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的完成时间不得早于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有效期的一半。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二)第4、6等两款不良行为的不得实施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失信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向该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已履行义务或纠正失信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配合完成相关审核程序。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负责对失信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进行审核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信用修复决定文书,并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完成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省公共平台应在1日内停止公开不良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申诉途径与方式、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明确处理程序规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该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信息采集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作出异议登记,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该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接到核查通知的单位应当在3日内处理完毕,并将核实后的信息交换至信用采集部门。
异议处理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异议申请办理时间。异议信息处理期间,不停止对原信用信息的公开及处理,但该信用信息认定部门认为需要停止公开或处理的除外。原信用信息的修正,不影响修正之前已经发生的相关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据以认定信用主体的具体行为被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的,省公共平台应当在收到更新信息之日起1日内撤销该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以上”“以下”“少于”“低于”“超过”除另有注明外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1日”“3日”“7日”“10日”等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河南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为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以下简称为信用评分)和信用评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建市政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和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以下简称为单位信用主体)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下简称为个人信用主体)。个人信用主体仅计分,不进行等级评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信用评分采用综合评价法。信用分值由基础分值、优良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和工程业绩分值组成。计分公式如下:
单位信用主体信用分值=基础分值+优良信用分值+工程业绩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个人信用主体信用分值=基础分值+优良信用分值-不良信用分值。
第七条 基础分值为80分。首次参与评价的信用主体均取得该分值。
第八条 优良信用、不良信用和工程业绩等分值的组成,详见《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优良行为加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加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不良行为减分目录》《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减分目录》和《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附件1-5)。
第九条 工程业绩加分周期为一年,仅应用于单位信用主体。工程业绩数据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十条 信用分值实行动态计分。以信用主体首次录入相关数据开始即刻产生,并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变化。
第十一条 信用分值计分周期期满的,加(扣)分清零。信用分值最低为0分,分值小于0分的按0分计。
第十二条 评价等级设置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差五个等级。评价等级按信用分值降序排序,且以60分为界进行划分。
(一)信用分值在60分(含)以上划分为:
1、优秀:信用分值在排名前10%(含)的;
2、良好:信用分值在排名前10%(不含)-30%(含)的;
3、合格:信用分值在排名前30%(不含)-100%(含)的。
(二)信用分值在60分(不含)以下划分为:
1、较差:信用分值在排名前50%(不含)的;
2、差:信用分值在排名后50%(含)的。
(三)评价等级的归并:信用分值相同的均归并为相同等级。
第十三条 进豫企业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等级单独排序。营业收入、工程业绩数据由其自行填报,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首次进豫企业,第一个评价周期按照基础分值确定信用等级。自第二个评价周期按照本办法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按资质(专业)类别及级别分类排序,并在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布,评价和发布周期为一个季度。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时采用最近一次发布结果。
附件:
1、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优良行为加分目录;
2、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加分目录;
3、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不良行为减分目录;
4、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减分目录;
5、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
附件 1
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D)加分目录
类别 | 编号 | 优良行为 | 颁发部门 | 加分分值 | 计分周 期(年) | 备注 |
通报表彰(扬) | YLD-1-1/2/3/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扬)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国家级10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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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2-1/2/3/4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扬)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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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 | YLD-3-1/2/3/4 | 五一(建设)劳动奖状、(住建系统) 工人先锋号 |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总工会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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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4-1/2/3/4 | “三八”红旗集体 | 县级以上妇联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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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项 | YLD-5-1 |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建筑业协会 | 8 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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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6-1/2 |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优质工程金质奖5分/项,优质工程奖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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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7-1 | 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 | 4 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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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项 | YLD-8-1 | 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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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9-1 | 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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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0-1 | 获得中国安装之星 | 中国安装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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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1-1 | 获得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6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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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2-1 | 获得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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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3-1 | 获得建筑设计奖 | 中国建筑学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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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4-1 | 获得省长质量奖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8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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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5-1 | 获得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4分 | 3 | 每多获得1 项加2 分,1 年内该项累计分值不超过 8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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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6-1 | 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6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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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7-1/2/3 | 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务院 | 特等奖20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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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 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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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 | YLD-18-1/2 | 高新技术企业 | 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联合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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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9-1/2 | 建立技术中心 | 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联合 | 国家级5分,省级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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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20-1/2 | 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科技部、科技厅 | 国家级5分,省级3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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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标准化 | YLD-21-1 | 河南省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3 分 | 3 | 每多获得1 项加1 分,1 年内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累计分值不超过 6 分。 |
YLD-22-1 | 河南省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3 分 | 3 |
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培育 | YLD-23-1/2/3 | 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单位或自有工人名次奖 | 中华全国总工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 | 第1-3名5分,第4-10名4分,第11-20名3分 | 3 | 同一竞赛存在多项优良行为的,分值不累计,按最高值计分1次。获得名次不在计分范围内的不计分。 |
YLD-24-1/2/3 |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自有工人名次奖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第1-3名5分,第4-10名4分,第11-20名3分 | 3 |
YLD-25-1/2/3 | 全国职业技能大赛河南省选拔赛自有工人名次奖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第1名4分,第2-3名3分,第4-5名2分 | 3 |
YLD-26-1/2/3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职业技能竞赛单位或自有工人名次奖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建设工会 | 第1名4分,第2-3名3分,第4-5名2分 | 3 |
YLD-27-1/2/3 | 河南省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单位或自有工人名次奖 |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第1名4分, 第2-3名3分, 第4-5名2分 | 3 |
YLD-28-1 | 自有工人获得“中原大工匠”称号 | 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5分 | 3 | 同一批次多名自有工人获得的,每增加1人加1分。 |
YLD-29-1 | 自有工人获得“中原城乡建设大工匠” 称号 |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3 分 | 3 |
说明:
1、上述优良行为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计分周期中的年为周期年;
2、奖项承建单位(含各联合体成员)、参建单位均以认定文书中载明的单位为准;
3、同一优良行为符合多项计分规则的,按最高值计分 1 次。
附件 2
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优良行为(YLG)加分目录
编号 | 优良行为 | 颁发部门 | 加分分值 | 计分周期 (年) | 备注 |
YLG-1-1/2/3/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表彰(扬)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国家级10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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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2-1/2/3/4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扬)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部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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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3-1/2/3/4 | 劳动模范、五一(建设)劳动奖章 |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县级以上总工会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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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4-1/2/3/4 | “三八”红旗手标兵、“三八”红旗手 | 县级以上妇联 | 国家级6分,省级4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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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5-1 | 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 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 建筑业协会 | 8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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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6-1/2 |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 |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 优质工程金质奖5分/项,优质工程奖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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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7-1 | 获得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 |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詹天佑土木工程科技发展基金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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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8-1 | 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 |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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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9-1 | 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 |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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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0-1 | 获得中国安装之星 | 中国安装协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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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1-1 |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奖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6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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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2-1 | 梁思成建筑奖 | 中国建筑学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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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3-1 | 建筑设计奖 | 中国建筑学会 | 4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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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4-1 | 省长质量奖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8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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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G-15-1 |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省优质工程)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4分 | 3 | 每多获得1项加2分,1年内该项累计分值不超过8分。 |
YLG-16-1 | 绿色建筑创新奖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6分/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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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LD-17-1/2/3 | 科学技术进步奖 | 国务院 | 特等奖20分,一等奖15分,二等奖10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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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 一等奖10分,二等奖6分,三等奖4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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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上述优良行为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计分周期中的年为周期年;
2、奖项参建人员均以认定文书中载明的为准;
3、同一优良行为符合多项计分规则的,按最高值计分 1 次。
附件 3
河南省建筑市场单位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D)减分目录
编号 | 不 良 行 为 | 扣分分值 | 计分周期 |
BLD-1-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二)1、2、7、8、9 款所列行为的 | 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满,计分周期内扣 30 分至期满。 | 以相关行政文书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 3 年计。 |
BLD-2-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二)第 3、5、6、10、11、12、13、14、15、17 款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 | 20 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 3 年计。 |
BLD-3-1/2/3/4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三)所列一般不良行为的 | 部级 8 分/次,省级 6 分/次,市级 4 分/次,县级 2 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 1 年计。 |
BLD-4-1/2/3/4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一)所列轻微不良行为的 | 部级 4 分/次,省级 3 分/次,市级 2 分/次,县级 1 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 6 个月计。 |
BLD-5-1 | 承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20 分/起 | 1 年 |
BLD-6-1 | 承建项目发生 1 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 20 分/起 | 1 年 |
BLD-7-1 | 承建项目发生 1 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除外) | 10 分/起 | 1 年 |
BLD-8-1 | 注册人员社保与单位不一致且不属于不认定挂证情形的 | 2 分/人次 | 1 年 |
BLD-9-1 | 施工企业年度产值为 0 的,招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为 0 的(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10 分/次 | 1 年 |
BLD-10-1 | 施工企业年度增值税为 0 的,招标代理、监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年度税收为 0 的(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10 分/次 | 1 年 |
说明:
1、上述不良行为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计分周期中的年为周期年;
2、同一次检查中发现单位信用主体存在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3、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值扣分 1 次。
附件 4
河南省建筑市场个人信用主体不良行为(BLG)减分目录
编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分值 | 计分周期 |
BLG-1-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二)第1、2、7、8、9款所列行为的 | 列入“黑名单”。“黑名单”管理期满,恢复至基础分80分,计分周期内扣30分至处罚期满。 | 以相关行政文书的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3年计时。 |
BLG-2-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二)第4、5、10、11、13、14、15、17款所列严重不良行为的 | 20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的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3年计时。 |
BLG-3-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三)所列一般不良行为的 | 部级8分/次,省级6分/次,市级4分/次,县级2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的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1年计时。 |
BLG-4-1 |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六条(一)所列轻微不良行为的 | 部级4分/次,省级3分/次,市级2分/次,县级1分/次 | 以相关行政文书的规定时限为准,未规定时限的按6个月计时。 |
BLG-5-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较大等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 20分/起 | 1年 |
BLG-6-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发生1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 社会影响大的 | 20分/起 | 1年 |
BLG-7-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发生1次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除外) | 10分/起 | 1年 |
BLG-8-1 | 注册人员社保与注册单位不一致且不属于不认定挂证情形的 | 20分/次 | 1年 |
BLG-9-1 | 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中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作伪证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0-1 | 拒不依法履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或未及时停止、纠正违法行为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1-1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2-1 | 变更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而继续执业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3-1 |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执业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4-1 | 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5-1 | 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6-1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7-1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性标准的 | 4/次 | 1年 |
BLG-18-1 | 建造师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 12分/次 | 1年 |
BLG-19-1 |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0-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1-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2-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12分/次 | 1年 |
BLG-23-1 | 建造师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 6分/次 | 1年 |
BLG-24-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 6分/次 | 1年 |
BLG-25-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6分/次 | 1年 |
BLG-26-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 6分/次 | 1年 |
BLG-27-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6分/次 | 1年 |
BLG-28-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或未参加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6分/次 | 1年 |
BLG-29-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签署虚假文件的 | 6分/次 | 1年 |
BLG-30-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 6分/次 | 1年 |
BLG-31-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组织起重机械、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的 | 6分/次 | 1年 |
BLG-32-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使用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的 | 6分/次 | 1年 |
BLG-33-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6分/次 | 1年 |
BLG-34-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组织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的 | 6分/次 | 1年 |
BLG-35-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的 | 3分/次 | 1年 |
BLG-36-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 3分/次 | 1年 |
BLG-37-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 3分/次 | 1年 |
BLG-38-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 3分/次 | 1年 |
BLG-39-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上岗作业的 | 3分/次 | 1年 |
BLG-40-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 | 3分/次 | 1年 |
BLG-41-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 3分/次 | 1年 |
BLG-42-1 |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经质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的 | 3分/次 | 1年 |
BLG-43-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 | 1分/次 | 1年 |
BLG-44-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未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的 | 1分/次 | 1年 |
BLG-45-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未落实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1分/次 | 1年 |
BLG-46-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 1分/次 | 1年 |
BLG-47-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未组织实施质量安全技术交底 | 1分/次 | 1年 |
BLG-48-1 | 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 1分/次 | 1年 |
BLG-49-1 | 注册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12分/次 | 1年 |
BLG-50-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未发出相应指令的 | 6分/次 | 1年 |
BLG-51-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未履行管理职责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 | 6分/次 | 1年 |
BLG-52-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6分/次 | 1年 |
BLG-53-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办法,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 6分/次 | 1年 |
BLG-54-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未对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并签字的 | 6分/次 | 1年 |
BLG-55-1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项目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6分/次 | 1年 |
BLG-56-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未经注册擅自承担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业务 | 12分/次 | 1年 |
BLG-57-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12分/次 | 1年 |
BLG-58-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12分/次 | 1年 |
BLG-59-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因过错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12分/次 | 1年 |
BLG-60-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 造成质量事故 | 12分/次 | 1年 |
BLG-61-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查以及质 量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 | 12分/次 | 1年 |
BLG-62-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 | 12分/次 | 1年 |
BLG-63-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 12分/次 | 1年 |
BLG-64-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 6分/次 | 1年 |
BLG-65-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6分/次 | 1年 |
BLG-66-1 |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未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6分/次 | 1年 |
BLG-67-1 | 注册造价工程师出具的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未按规定签字并盖章 | 6分/次 | 1年 |
BLG-68-1 |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误差超过规定幅度或质量有重大缺陷 | 6分/次 | 1年 |
BLG-69-1 | 注册造价工程师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咨询业务 | 12分/次 | 1年 |
BLG-70-1 |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12分/次 | 1年 |
BLG-71-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 12分/次 | 1年 |
BLG-72-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 6分/次 | 1年 |
BLG-73-1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规定在建设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 6分/次 | 1年 |
BLG-74-1 |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 | 3分/次 | 1年 |
说明:
1、上述优良行为计分周期自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时,计分周期中的年为周期年;
2、同一次检查中发现个人信用主体有两个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累加分值;
3、同一不良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标准的,按最高值扣分 1 次;
4、依据《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 号),建造师因本目录第 18 款至第 48 款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 12 分的, 责令暂停执业 1 年;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附件 5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主体工程业绩加分目录
序号 | 信用主体类型 | 计分 指标 | 分 值 |
1 | 勘察设计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最高20分。 3亿元(含)以上20分;2亿元(含)以上18分;1亿元(含)以上16分;8000万元(含)以上14分;5000万元(含)以上12分;3000万元(含)以上10分;1000万元(含)以上8分;500万元(含)以上6分;100万元(含)以上4分;100万元以下2分;无收入-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税收 | 最高20分。 300万元(含)以上20分;200万元(含)以上18分;100万元(含)以上16分;80万元(含)以上14分;50万元(含)以上12分;30万元(含)以上10分;20万元(含)以上8分;10万元(含)以上6分;5万元(含)以上4分;5万元以下2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2 | 施工企业 | 上一年度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 最高20分。 1、总承包企业:100亿元(含)以上20分;80亿元(含)以上18分;60亿元(含)以上16分;40亿元(含)以上14分;20亿元(含)以上12分;10亿元(含)以上11分;5亿元(含)以上10分;1亿元(含)以上9分;8000万元(含)以上8分;6000万元(含)以上6分;4000万元(含以上4分;1000万元(含)以上2分;100万元(含)以上1分;100万元以下0.5分;无产值-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2、专业承包企业:10亿元(含)以上20分;5亿元(含)以上15分;1亿元(含以上10分;5000万元(含)以上8分;3000万元(含)以上6分;1000万元(含)以上4分;500万元(含)以上3分;100万元(含)以上2分;50万元(含)以上1分;50万元以下0.5分;无产值-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收 | 最高20分。 1、总承包企业:1亿元(含)以上20分;5000万元(含)以上15分;2000万元(含)以上10分;1000万元(含)以上6分;500万元(含以上4分;100万元(含)以上3分;50万元(含)以上2分;50万元以下1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2、专业承包企业:1000万元(含)以上20分;500万元(含)以上15分;200万元(含)以上10分;100万元(含)以上6分;50万元(含)以上4分;10万元(含)以上3分;5万元(含)以上2分;5万元以下1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3 | 监理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最高20分。 1亿元(含)以上20分;8000万元(含)以上18分;6000万元(含)以上12分;4000万元(含)以上14分;2000万元(含)以上12分;1000万元(含)以上10分;500万元(含)以上8分;100万元(含)以上6分;50万元(含)以上4分;50万元以下2分;无收入-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税收 | 最高20分。 800万元(含)以上20分;600万元(含)以上18分;400万元(含)以上16分;200万元(含)以上14分;100万元(含)以上12分;50万元(含)以上10分;30万元(含)以上8分;10万元(含)以上6分;5万元(含)以上4分;5万元(含)以下2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4 | 招标代理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最高20分。 400万元(含)以上20分;300万元(含)以上18分;200万元(含以上16分;100万元(含)以上14分;50万元(含)以上12分;30万元(含)以上10分;20万元(含)以上8分;10万元(含)以上6分;5万元(含)以上4分;5万元以下2分;无收入-10分(新取得营业执照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税收 | 最高20分。 100万元(含)以上20分;90万元(含)以上18分;80万元(含以上16分;70万元(含)以上14分;60万元(含)以上12分;50万元(含以上10分;40万元(含)以上8分;30万元(含)以上6分;10万元(含)以上4分;10万元以下2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营业执照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最高20分。 5000万(含)以上20分;3000万(含)以上18分;1000万(含以上16分;800万(含)以上14分;600万(含)以上12分;400万(含)以上10分;200万(含)以上8分;200万以下6分;无收入-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税收 | 最高20分。 100万元(含)以上20分;60万元(含)16分;30万元(含)12分;10万元(含)6分;10万元(不含)以下2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6 | 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 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 最高20分。1亿元(含)以上20分;8000万元(含)以上18分;6000万元(含)以上12分;4000万元(含)以上14分;2000万元(含)以上12分;1000万元(含)以上10分;500万元(含)以上8分;100万元(含)以上6分;50万元(含)以上4分;50万元以下2分;无收入-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除外) |
上一年度缴纳税收 | 最高20分。800万元(含)以上20分;600万元(含)以上18分;400万元(含)以上16分;200万元(含)以上14分;100万元(含)以上12分;50万元(含)以上10分;30万元(含)以上8分;10万元(含)以上6分;5万元(含)以上4分;5万元(含)以下2分;无纳税-10分(新取得资质当年按政策抵扣税的除外) |
说明:工程业绩以信用主体在豫业绩为计分依据,其中产值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税收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