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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57发表时间:2024-04-02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的通知

豫发改公管〔2024〕11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评标行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我委制定了《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9日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考核制度,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活动。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和期满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工作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本办法所称考核主体,是指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等。

本办法所称参与主体,是指配合考核主体对评标专家实施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按照《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见附件)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参与招标投标项目评标的专家进行考核。

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在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现场活动进行评价。

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对本项目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进行评价。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督促其他考核主体和参与主体组织实施辖区内招标项目评标专家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及时收集考核信息。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共享评标专家违法违规和信用信息。

第二章  日常考核

第七条 评标专家日常考核采用积分制,基准分为100分,积分周期为一年。

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履职、教育培训、遵纪守法等情况,评标专家违反考核办法的,在日常考核中扣分,分值扣完为止。评标专家主动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获得表彰奖励的,在日常考核中加分。

第八条 评标专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评标的,对其履职情况实行“一项目一评价”。项目评标结束后,由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对评标专家的评标质量、职业道德、现场纪律等评价打分。

评标专家一次评标违反多项考核标准的,应当同时记录,累计扣分。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补充记录。

第九条 各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应当于项目评标结束当日对评标专家实施“一项目一评价”。

实现电子化考核的,评标专家考核系统直接记录信息;未实现电子化考核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于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汇总报送评标专家评价情况,同时将有关纸质资料存档。

评标专家考核系统自动将评价信息推送评标专家。

第十条 评标专家认为评价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自收到评价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标专家考核系统提出异议,评标专家提出异议应当提供异议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查询渠道。考核主体或者参与主体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行政监督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免费对评标专家实施必要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操作等教育培训考试,考试结果在评标专家考核系统公布。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评标专家的行政、司法、信用等遵纪守法信息,并纳入日常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履行社会责任、获取奖励信息可自主申报,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加分。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日常考核实施动态管理。评标专家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扣满10分的,暂停抽取3个月;累计扣满20分的,暂停抽取6个月;累计扣满30分的,暂停抽取9个月,累计扣满40分的,暂停抽取12个月。

积分周期期满后,积分清零,不改变评标专家处理结果。

积分周期内加分与扣分实时冲抵;评标专家一次被扣10分及以上的,加分不与扣分实时冲抵。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结合考核期内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的实际出勤率进行综合评定。

年度内未被抽取参加过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仅对其教育培训、遵纪守法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类。年度考核结果90分以上的为优秀,年度考核结果60分(含)以上不足90分(含)的为称职,年度考核结果不足60分的为不称职。

年度考核结果于积分周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公布。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年度考核结果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异议,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每届聘期3年,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的主要依据。

除超年龄及自愿申请退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外,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优秀的,直接续聘;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的,续聘考试合格后,予以续聘;聘期内任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本届聘期终止,不再续聘。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存在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行为,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结果执行;受到行政监督部门处罚的行为属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扣分行为的,按照本办法同时进行扣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不按照本办法规定记录、报送评标专家考核相关情况的,或者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处理评标专家考核异议的,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改正。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体及参与主体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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