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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与法治监督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191发表时间:2022-09-27

摘要: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对维护政府采购主体的合法权利、防范和遏制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现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还存在着立法形式分散、权力下放太少、监督范围狭窄、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要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的法制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和程序的规范,以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监督范围;监督程序

一、以具体实例浅谈一下当前阶段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与法治监督

案件综述:2022年月,由采购人 M市公安局委托 M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视频监控传输专线租赁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活动。通过招标程序,由招标人在地方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标结果,中标候选人为 G公司。Y公司对中标结果不满意,向采购代理中心提出了异议,对其答复不满意,又向地方财政部门投诉。投诉内容: G公司无法提供数据线路的租用。Y公司的要求是:该工程的要求是“基础电信业务”中的“A26国内通信设施”,需要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G公司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

案例分析:原告 Y公司的投诉主要是: G公司没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相应的资质,无法进行数据专线建设和租赁。投诉事项为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 G公司也同意了投诉人的投诉,认为 G公司的增值电信经营许可证不能满足本项目专线业务租赁的采购需求。至此,表面上的申诉得到了证实。但是,在受理投诉时,财务部门却发现,该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具备基本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或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复印件)。正是因为其资格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致使其在响应文件中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能承接该项目的采购内容。如果财务部门只是处理投诉,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那么,这样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不负责任的。为此,财政部门要对政府采购工作负责任,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对不合理条款下的供应商实施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等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处理结果:根据以上调查,该招标文件中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待遇和区别对待的违法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财政部门不再对其进行专门的审核。该工程已经选定了一批成交的供应商,但是还没有签署政府采购协议。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会影响到采购的公平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第2款、第71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第71条第1款(2)项的规定,经财政部门裁定,该采购项目不能继续进行。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对供应商采取区别对待、区别对待的行为。

二、当前政府采购监管体系的弊端

从上文出我们明显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虽有一定的体制框架和功能,但也有一些不足之处:

1.监管的界定失当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大多仅限于监督招标采购的全过程,而不能真正地对政府采购进行全面的监管,即在招标前,招标以后的一切活动都不受监管,《政府采购法》所管线的范围也仅仅只包括对所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采购范围、采购方法、采购程序、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监管。而对政府采购前期规划编制、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等方面的监管不力,无法实现“立体”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使政府采购监管出现盲区,导致监管乏力。

2.缺乏可操作性

虽然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明确的监管范围和监管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和规范,使得其在本质上难以有效地开展。这主要是由于:第一,政府采购监督程序是政府采购监督的一种手段,它是政府采购监督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的桥梁与纽带。脱离了政府采购的监管流程,政府的监管就会变得很困难。第二,政府采购的监管标准是衡量政府采购行为的准则和尺度,缺乏规范,就不能保障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质量[2]

三、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与法治监督

1.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的政府采购财政体系是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完善的财政体系能够降低人为监控因素对采购工作的影响,从而提高采购工作的效率,从而使得整个采购程序更加合理、科学。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完善的金融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能够为大的部门编制预算和详细的帐目提供财政支持。纵向上,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部门分类编制预算,并与财政局共同编制分部门、专项采购资金预算;在横向上,可以按照党群、经济发展、建设、民生、社会保障、法制等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决算。横向、纵向两项指标既能有效地克服相同核算方式所造成的缺陷,又能有效防止“自病不”行为,也能将违规行为降到最低。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政府采购的部分物品要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尽量减少“暗箱”行为。

2.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公共采购非同一般,要求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在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负责的过程中,要让纳税人的钱都用在刀刃上,做到尽善尽美,体现出最大的节约。针对于G公司未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不具备相应经营资格,却取得投标的问题,需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严格的问责制,可以从根本上遏制和打击那些贪得无厌的官员,从根本上切断了采购单位的贿赂渠道,从而提升了采购的质量,为党和人民的事业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对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公务员,要实行终身问责,不管是升迁、调动、退休,只要有问题,都要追根溯源,决不姑息。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发现问题时,要及时中止供货、销售合同;问题较大的,协调配合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发现窝案、连锁问题的,要及时上报纪检部门,把责任从根里挑出来,绝不能让那些不干净的人逃脱惩罚。

3.提高政府采购违法成本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加大违法成本,降低违法行为。针对相应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具备基本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或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范围(复印件)。正是因为其资格条件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致使其在响应文件中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未能承接该项目的采购内容问题,应提高政府采购违法成本,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到招投标、定点采购、抵押物支付退还、资质评估等各个环节,这些环节都有可能导致腐败和违法。通过法律对经济和管理的约束增加违法成本,只有通过增加违法成本,使违法者付出惨重的代价,才能真正地遏制非法采购的发生。既然没有人愿意做亏本的买卖,那就只能加大违法的成本,让买家和卖家都遵守规则,这样才能在不伤害别人的前提下,获得最大的利益,从而达到政府采购过程中“帕累托最优”[3]。对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公务人员要依法处理,违纪的要向纪委报告,不符合规定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违规采购的领导干部要进行严肃的处罚,对违规的要及时上报纪委,对违法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在采购中违法的,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对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例如,陕西省举例,各级政府可以建立一个公共采购平台,建立相关知识库,实现信息共享,对合格守纪的供应商实行表扬、定点采购、免审核等奖励,对于不合格的供应商应采取“黑名单”策略,严禁各地区政府采购部门与其合作。

结语

政府采购要从制度建设和法律监督两个方面着手,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运行,保证政府采购的合法、合理,为建设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大量优质的公共物品。

参考文献

[1] 徐茹侠. 浅析政府采购中的制度建设与法治监督[J]. 新西部(中旬刊),2016(4):66,100.

[2] 陈宇,董玉莹. 财政法治视阈下政府采购预算公开的制度张力及克服路径[J]. 地方财政研究,2021(9):4-11.

[3] 刘光波.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重庆:重庆大学,2011.

   者:薛刚

联系方式:13849533086

工作单位:河南嘉铭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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