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的通知
济管财金[2020]241号
示范区各单位,各片区、各镇(街道):
为不断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人采购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未按法定时间签订、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结合《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济管财金〔2020〕207号),请各单位全面梳理,排查未按要求签订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对已确定采购结果的项目依法、及时签订合同,并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二、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备案及资金支付管理
(一)要从优化营商环境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事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结合济源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内,依法及时将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对未按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规定以及济源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二)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依法、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管理,及时支付资金,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