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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439发表时间:2024-07-10

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体制,推动企业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投资决策程序,防控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河南省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国资国企投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省管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包括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具体包含: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对外合资合作、产权(股权)收购及参与对外增资扩股等投资;

(四)发起或参与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GP)参与的基金所投资的项目;

(五)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

(六)其他形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根据省管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指单项投资额由本企业出资1亿元及以上或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省管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指有一定资产规模和持续盈利能力,在同行业中具有比较优势,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能力较强,能够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本办法所称培育业务,指有一定发展基础并作为主业培育,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主业标准的业务。本办法所称非主业,指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 省政府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监管的原则,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分类投资监督管理体系;以投资方向、风险防控、程序合规为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指导省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建立健全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三)健全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研究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投资事项开展授权放权,定期评估授权放权效果,相应扩大、调整或收回授权放权事项;

(四)制定并定期发布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指导省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五)对投资事项实施清单化监管。将投资数额较大或超出一定比例的投资项目,重点包括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等项目列入特别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和报告管理;

(六)在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影响较大或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平行论证;

(七)建立省管企业投资事项刹车止损机制;

(八)对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审计和后评价;

(九)影响较大的投资事项向省政府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省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监管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

(三)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执行、投后运营、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五)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等投资信息;

(六)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服从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坚持国有资本向粮食和能源资源安全、重大基础设施等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坚持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企业的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严格限制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投资项目,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六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投资活动遵循的原则及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二)投资管理部门的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投资管理工作制度;

(三)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制度;

(四)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管理;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防控措施与处理预案;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体系建设与实施的管理;

(十)投资事项档案管理;

(十一)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对权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承担本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职能,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备案(报告)及实施的管理,对下级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第七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贯穿境外投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境外投资的研究论证、建设实施、退出处置等完整生命周期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是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定期发布省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限制类投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投资事项,省管企业一律不得投资;列入负面清单限制类的投资事项,省管企业应从严控制,确保国有资本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省管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核定省管企业主业、培育业务,主业、培育业务以外的投资视为非主业投资。基金类投资中涉及下列情况的视同主业投资:出资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由省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省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产业基金。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投资监管规定,分类确定省管企业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原则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不超过15%、商业一类企业不超过10%、商业二类企业不超过8%、公益类企业不超过5%。有特殊原因确需超出的,省管企业应当说明原因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开展非主业投资不得出现以下情形:超出省政府国资委明确的非主业投资比例;安排投资方向不明、预留投资空间的项目等。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并指导省管企业建立全覆盖、穿透式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投资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数据。省政府国资委将结合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投资项目月报、投资项目备案和报告等情况,实时掌握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投资项目动态监测以及风险预警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投资监管规定,科学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省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均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

(二)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

(四)计划投资项目,包括省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拟于当年投资的项目(单项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

(五)非主业投资比例及非主业投资的总体情况,拟实施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的投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论证工作,重点研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合理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第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投资项目计划表;

(三)内部决策文件;

(四)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资计划备案流程: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年度投资计划;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投资计划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和外部董事参加,符合监管要求的,省政府国资委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以意见沟通函方式向企业反馈意见;企业对照省政府国资委反馈意见逐项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和完善,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修改后的投资计划或情况说明;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修改情况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如仍不符合要求,则采取风险提示函、通报、约谈等方式提出要求。

在投资计划履行备案程序期间,省管企业主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计划开展,非主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完成后实施,须备案的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前须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投资计划决策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内容及说明材料。投资计划原则上集中在每年9月调整一次,每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未纳入投资计划及调整内容的新增投资项目应充分说明理由。

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应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监管规定,与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一并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  特别监管类项目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省管企业投资实际,定期修订发布投资事项负面清单,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严把投资方向,严控非主业投资。特别监管事项指对投资数额较大或超出一定比例的投资项目,重点包括非主业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和报告管理。备案是指省管企业董事会在投资项目决策前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报告是指省管企业董事会在投资项目决策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建设项目成立的公司);

(三)《监管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2021年版)》中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投资项目;

(四)单项投资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备案的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一)备案程序。省管企业应事先就项目情况与省政府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后,再报送备案材料。省政府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或反馈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需要补充材料的,由企业按要求补充材料,补充材料后重新计算备案所需工作时间。

(二)涉及敏感信息的备案。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且须备案的投资项目,省管企业经与省政府国资委沟通后,可在董事会决策后再履行备案程序,但应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在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三)项目平行论证。对于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影响程度、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以及可能发生债务风险等角度开展平行论证。

(四)重新决策并履行备案程序。已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前,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及以上、资金来源和构成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重新决策并履行备案程序。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事项实行报告管理:

(一)单项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非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单项投资1亿元及以上、3亿元以下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不包括为建设项目成立的公司);

(四)单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设立或参与设立的各类基金;

(六)省政府国资委另行规定应当报告的投资项目。

基金类投资项目按照股权投资管理;BOT、BT、PPP等模式的投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确认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省管企业可以提请董事会决策或启动实施。若省政府国资委认为项目可能存在不适合实施的情形,应与省管企业进行沟通,必要时建议省管企业暂缓或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管企业依照本办法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的备案(或报告)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备案(或报告)的请示,项目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尽调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等)、省管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省管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省管企业在省内投资建设的承担或服务省政府战略意图、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以及省政府研究确定的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油气管网、水利工程等项目,由省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省管企业在收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报告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审查论证意见;

(四)国家或省相关建设规划;

(五)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报告)的对外合资合作、产权(股权)收购及参与对外增资扩股等投资项目,省管企业可在董事会决策后按程序实施。无需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报告)的股权类项目可在董事会决策后按程序实施。

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原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企业应对报送省政府国资委备案、报告、统计和后评价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各种方式故意逃避监管的,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已经备案的,省政府国资委将撤销相关备案意见。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文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备案未备案、应报告未报告的投资项目,企业除进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等前期工作外,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 省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具体包括项目的立项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决定等重点环节。

第二十七条 省管企业及其下级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填报投资项目建议书(附件1),说明项目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参照省管企业内部授权范围,报本级或上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初审。各级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财务、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及考察,从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应进行行业研判、技术论证、经济和风险评价,明确投资财务性指标和合规性指标,编制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分析报告作为投资项目后评价、业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涉及产权(股权)收购、项目及省管企业实际控制的各类投资基金所投项目,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目标公司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应经省管企业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原则上,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组织项目论证。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特殊专业领域外部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专业中介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委托的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管企业应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原则上,凡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应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策。

第三十三条 重大投资事项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得层层下放权限。集团公司董事会是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机构,未经省政府国资委同意,企业不得以董事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等其他机构或形式代替董事会决策。

集团公司董事会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不得以传签等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材料应至少提前7日送达各位董事,董事参与项目决策前应通过听取汇报、列席论证会、现场考察等方式研究投资项目情况,至少一名内部董事应到建设项目现场考察或参加对收购项目标的企业的尽职调查,并提交考察调研报告,对项目材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存有重大疑义的,董事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参与表决董事对投资事项提交书面表决意见,阐明赞成或反对的理由,董事应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及董事书面意见应由参会董事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存档。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第三节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投资成本,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发生的可能对项目实施及预期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投资项目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实施或拟停止实施、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政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以及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等情况。项目发生异常情况,省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形成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于异常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涉及安全稳定、环保风险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向省政府国资委专题汇报。

省管企业内部专项审计、投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投资隐患的,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及刹车止损机制。省管企业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和分析,当出现投资事项异常并对投资项目预期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及时启动刹车止损机制,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对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将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原因、造成损失以及补救措施等形成专题报告,按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

省政府国资委发现企业投资事项存在风险或异常情形的,书面责令企业启动刹车止损机制。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统计月报制度。省管企业应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原则上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的进展情况均应按时报送。

第四节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年度报告制度。省管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进行综合分析,重大项目应作专项分析。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三)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四)已投产项目投资效果分析;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应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重大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建立从投资决策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投资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下同)应做好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等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省管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档案(含电子档案)按照永久性档案存档,一式两份,由投资项目责任主体企业和集团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第四十条 省管企业是投资事项后评价工作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省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一年后三年内、股权投资和收购类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股权)交割手续一年后三年内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统一报省政府国资委。

省管企业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后评价工作形成专项报告报送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内容应全面准确反映后评价结果。对错报、瞒报后评价结果或应开展未开展后评价工作的企业,由省政府国资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督促企业整改。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必要时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再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再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纳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专项检查的范围。省政府国资委定期组织对省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重点包括项目投资方向、投资决策、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防控等方面问题。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投资事项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提高内部审计质量,强化内部风险防控。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股权投资和收购类项目完成工商登记手续或产权(股权)交割后,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所列“新增利润”纳入下一年度省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承担或服务省政府战略意图或重大任务的项目除外)。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要求所投资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实施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收益。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省管企业新上投资项目应审慎研究,避免进一步推高企业负债水平。

第四十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省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省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省管企业。省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当加强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防控,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在投资决策前应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必要时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切实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第四十六条 省管企业应坚持围绕主业、产融结合、以融促产,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限制投机性质的金融投资。禁止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

第四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聚焦信息共享、疫情防控、安全保障、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好境外投资决策、投融资、建设运营、退出处置等全过程风险管理,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境外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动态排查境外投资项目风险,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四十八条 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前,应当围绕重点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开展国别风险评估、主权信用风险评级等,做好项目风险预判,优化市场布局,对境外投资项目或设立境外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法律、政策等进行风险评估,需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全面评估,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第四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投资风险的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对接国家境外项目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获取海外疫情安全提醒、东道国政治变化等预警信息,有效利用国家对海外疫情、经济、政治、社会、舆情风险的研判成果,一旦触发预警机制,省管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及省政府国资委。

第五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省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

鼓励省管企业创新运用项目跟投、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强化投资责任,实现项目核心团队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省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

完善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省管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豫国资规〔2022〕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依法依规、违规必究原则,由有关部门追究省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

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以及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政府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科学界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政府国资委关于改进和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监管工作的意见》(豫国资文〔2016〕102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投资项目建议书(参考格式).doc

2.交易价格确认书(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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