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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88发表时间:2023-09-02

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

财政部近日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时表示,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的问题。对此,《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表示,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供应商缺乏竞争报价的基础。对此,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同时将完善政府采购交易制度,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并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

针对实践中存在以“抽签”形式确定中标单位等违法操作,以及滥用最低价中标等问题,财政部介绍了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优化评审机制的情况。其中,在政府采购评审制度方面,财政部表示,政府采购坚持结果导向和物有所值。现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最低评标(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评审方法,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合理选择。最低评标(审)价法主要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采购人在明确需求标准的基础上,可以只围绕价格开展竞争,这样既能保障基本功能和质量,也能有效控制高价问题。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制度方面,《答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评标规则,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正确合理使用“综合评估法”,鼓励招标人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引入国际通行的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方法,规制恶意低价投标行为。同时,严格招标投标法规制度执行,明确不得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违规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加大对违法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操纵投标或出借资质等行为导致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及其背后的违法犯罪团伙;要求评标专家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影响履约的,应先请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

《答复》还称,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加强中央企业监督管理等举措,努力消除在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招标投标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积极推动构建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管,破除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规则障碍和隐性壁垒,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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